中工网讯 一家互联网企业的两名管理人员利用公司系统漏洞监守自盗,通过修改后台数据的方式,向不符合资质的经销商发放大额折扣券,在构成受贿犯罪的同时,给公司经营造成难以评估的经济损失。近日,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依法判决,该案中两名被告苑某某、柴某的行为已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,分别判处二人有期徒刑,并处罚金。
据介绍,2014年至2017年间,某大型科技公司渠道销售经理苑某某、柴某利用职务便利,私自修改代理商的进货数据,违规向多家代理商发放可用于在销售系统内部折抵货款的折扣劵,为代理商谋取不正当利益。苑某某非法收受代理商给予的钱款269万余元,柴某非法收受代理商给予的钱款97万余元。
2020年5月26日,柴某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。当日,苑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。二被告人已退赔被害单位全部经济损失。
法院经审理认为,被告人苑某某、柴某身为公司工作人员,利用职务上的便利,非法收受他人财物,为他人谋取利益,其中被告人苑某某犯罪数额巨大、柴某犯罪数额较大,二人的行为均已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。法院依法判决,被告人苑某某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,判处有期徒刑三年,罚金20万元。被告人柴某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,判处有期徒刑二年,缓刑三年,罚金10万元。案件宣判后,被告人未上诉,检察院未抗诉,现判决已生效。
海淀法院相关负责人表示,该案犯罪手段隐蔽,利用企业系统漏洞,不易通过常规防范贪腐手段发现。
法官提醒,受贿型犯罪往往伴随扰乱市场公平秩序、侵害企业经营效益等连锁效应。企业在利用线上渠道拓展业务的同时,要注意加强风险防控,及时检测异常交易,科学制定操作流程,严控关键环节审批,定期复盘核验,查补漏洞,降低经营风险。(任青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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